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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燕与王远珍、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王远珍,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83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生于1971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王远珍,女,生于1967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付勇,男,55岁,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王远珍、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燕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远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旺苍县支行的XXX账户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燕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号的小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川0821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10月25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远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旺苍县支行的XXX账户的存款至150000元。同时将申请人李燕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指定由李燕管理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和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迪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