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33张林与冒留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冒留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冒留锁,男,1964年7月20日,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张林与被执行人冒留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皋开民调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冒留锁所欠原告张林借款45200元,于2011年1月30日前还20000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还10000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还15200元。二、双方当事人就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465元,邮寄费200元,合计66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给付,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受理后,由张荣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5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邮寄费200元,执行费513元(未预缴)。执行中,被执行人冒留锁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数百元,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大门紧闭。本院与被执行人邻居洪某进行了调查,洪某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已经有两年多时间不在家中,房子一直空着,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了公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林谈话告知了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皋开民调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