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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易良云与苏伟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良云,苏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119号申请执行人:易良云,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苏伟彬,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易良云与苏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粤0111民初9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苏伟彬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21.25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公司的广州供电有限公司白云供电局送达了截留、提取工资收入的法律文书,该公司表示将协助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多方采取执行措施,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2621.25元(该款项将在到账后退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所在公司的工资收入进行截留、提取,但因截留、提取工资收入至完结所需时间较长,在短期内无法执结。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