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荆洪涛与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洪涛,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270号原告:荆洪涛,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智,住所地郑州市。被告: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维军,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荆洪涛诉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荆洪涛一直无法联系到,也未提供二被告有效地址、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荆洪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景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