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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荆洪涛与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洪涛,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270号原告:荆洪涛,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智,住所地郑州市。被告: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维军,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荆洪涛诉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荆洪涛一直无法联系到,也未提供二被告有效地址、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荆洪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景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