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坤坤与马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坤坤,马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坤坤,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乐乐,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上诉人崔坤坤因与被上诉人马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坤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崔坤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坤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上诉人崔坤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