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1049号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马仁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327622X。法定代表人:陈秀业。委托代理人:郑加飞、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9466144G。法定代表人:马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2881.5元,由原告浙江奥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