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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7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凤涛与天津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刘守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涛,天津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刘守福,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668号之一原告:贾凤涛,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被告:刘守福,男,192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原告与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凤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贾凤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