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凤涛与天津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刘守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涛,天津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刘守福,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668号之一原告:贾凤涛,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被告:刘守福,男,192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原告与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凤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贾凤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