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陈科云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科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3318号原告:陈科云,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26号。法定代表人:俞善勇,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荣海军、邓先聚,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科云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陈科云于2017年10月25日当庭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继续本案诉讼没有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科云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撤诉申请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科云负担。审 判 长 屈玲红人民陪审员 周宇东人民陪审员 元惠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煜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