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维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维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802号罪犯杨维维,又名杨宝,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南峁庄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以(2010)榆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维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民事赔偿130000元(已履行),刑期执行自2009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以(2013)延刑执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维维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又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维维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杨维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维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维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维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