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0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市金锚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州市金锚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00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金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第一桥128号主楼6-8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满喜。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州市金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守着阳光守着你》、《锁上记忆》、《天天天蓝》、《心情》、《情字这条路》、《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无言的歌》、《相思已是不曾闲》、《谢谢你曾经爱我》、《野百合也有春天》、《最爱》、《五天几年》、《听你说》、《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15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是一盒有20盘DVD光盘及一份内页组成的音像出版物(以下称为涉案出版物)。涉案出版物的包装盒盒底彩封标明了20盘DVD光盘各自包含的歌曲名称及演唱者的名称,《守着阳光守着你》、《锁上记忆》、《天天天蓝》、《心情》、《情字这条路》、《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无言的歌》、《相思已是不曾闲》、《谢谢你曾经爱我》、《野百合也有春天》、《最爱》、《五天几年》、《听你说》、《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十五首歌曲标示在DVD13中,其中《守着阳光守着你》、《锁上记忆》、《天天天蓝》、《心情》、《情字这条路》、《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无言的歌》、《相思已是不曾闲》、《谢谢你曾经爱我》、《野百合也有春天》、《最爱》演唱者为潘越云;《听你说》演唱者为林凡、郁可唯;《五天几年》演唱者为林凡;《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演唱者为成龙、苏慧伦;《真心英雄》演唱者为成龙、周华健、黄耀明、李宗盛。涉案出版物盒面底部“版权声明”标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涉案出版物的内页“十三”及DVD13光盘内容均标明上述涉案十五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音乐公司)。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滚石音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约定:滚石音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音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对滚石音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以原告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音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7年3月23日,原告的代理人武艳艳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祝某、周某一同来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第一桥128号金锚商务娱乐会所,公证员对上述场所的店招、地址进行拍照,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K801包厢”,接着公证人员对包厢号、点歌系统进行拍照后,对本次证据保全所使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公证员在摄像设备中插入存储卡后,开启摄像机,选择摄像资料的存储位置为“存储卡”,对插入的相信卡进行格式化操作,并由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拍照)。此后,武艳艳使用在该房间内设置的歌曲点播设备进行了查找、点击、播放,点播了包括本案歌曲在内的共二百四十首歌曲,公证人员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录像。消费结束后,武艳艳得到了该营业场所出具的号码为24546135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1280元,发票上盖有“温州市金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发票专用章”。公证人员全某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并监督了拍摄视频文件被刻录成光盘。就上述过程,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于2017年4月5日出具了(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8939号公证书。本院经审查,公证书所附光盘记录的现场摄录的上述十五首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内容相同。《守着阳光守着你》、《锁上记忆》、《天天天蓝》、《心情》、《情字这条路》、《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无言的歌》、《相思已是不曾闲》、《谢谢你曾经爱我》、《野百合也有春天》、《最爱》、《五天几年》、《听你说》、《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十五首歌曲系或由歌手、演员出演的具有故事情节画面、或由歌手表演辅以不同场景,并与音乐有机结合的音乐电视作品。本院认为:涉案十五首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的、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专辑内页及光盘内容已标示上述等十五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为滚石音乐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确认滚石音乐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滚石音乐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获得了以其名义收取使用费、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专有权利,上述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温州地区卡拉OK业的经营现状,被告的经营规模、地段、消费档次,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演唱者、知名度、流行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必要的消费、证据保全公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金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守着阳光守着你》、《锁上记忆》、《天天天蓝》、《心情》、《情字这条路》、《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无言的歌》、《相思已是不曾闲》、《谢谢你曾经爱我》、《野百合也有春天》、《最爱》、《五天几年》、《听你说》、《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十五部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温州市金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0.5元,被告温州市金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负担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爱武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邓乐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