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胜高与刘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高,刘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胜高,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刘明霞,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胜高与被执行人刘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明霞在银行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明霞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史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