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4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金江、李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江,李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4658-1号申请人:王金江,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李琦,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人王金江与被申请人李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金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李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账户62×××86内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账户62×××86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