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95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晓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伟,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56号之五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晓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我院执行李晓伟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邢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61100520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靳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