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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卫国与虞树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国,虞树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442号原告:朱卫国,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汤建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树松,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国诉被告虞树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卫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