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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2051。法定代表人:揭建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良种场红旗分场(红旗小学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9467380H。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2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书》中对管辖的约定表述错误,不能认定是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其所在的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预报混凝土供需合同书》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辖区内南昌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属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能认定管辖法院即为南昌县人民法院。因此,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