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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昌军与陈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军,陈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654号原告:廖昌军,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燕,女,汉族,1983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廖昌军诉被告陈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廖昌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昌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昌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