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昌军与陈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军,陈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654号原告:廖昌军,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燕,女,汉族,1983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廖昌军诉被告陈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廖昌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昌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昌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