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秋红与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红,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4031号原告:刘秋红,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兆卓,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路凯,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汶上县。原告刘秋红与被告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秋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兆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5日,被告路凯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能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路凯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5日,被告路凯向原告刘秋红借款现金1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路凯一直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路凯欠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刘秋红要求被告路凯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秋红借款15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路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