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鲁晓杰诉刘玉泽、张森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晓杰,刘玉泽,张森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526号原告:鲁晓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系鲁晓杰丈夫),住敦化市。被告:刘玉泽,58岁,住敦化市。被告:张森博,46岁,住敦化市。原告鲁晓杰诉被告刘玉泽、张森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鲁晓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鲁晓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鲁晓杰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若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