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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鲁晓杰诉刘玉泽、张森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晓杰,刘玉泽,张森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526号原告:鲁晓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系鲁晓杰丈夫),住敦化市。被告:刘玉泽,58岁,住敦化市。被告:张森博,46岁,住敦化市。原告鲁晓杰诉被告刘玉泽、张森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鲁晓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鲁晓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鲁晓杰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若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