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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865季建红与江苏利世宝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建红,江苏利世宝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865号申请执行人:季建红,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江苏利世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建红与被执行人江苏利世宝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季建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季建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68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家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