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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钟继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刑初49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继伟,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14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继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继伟来到二连浩特市友谊路某宾馆一楼大厅内,趁服务员熟睡之机潜入宾馆前台,将前台抽屉打开后盗窃钱包一个,钱包内有250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钟继伟在呼和浩特火车站被呼和浩特车站派出所值勤三队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家属于2017年10月20日将赃款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收条和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钟继伟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2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陈学伟审判员刘良士人民陪审员郭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乌日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