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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兴源木材加工厂申请执行朱克光、四川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兴源木材加工厂,朱克光,四川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86-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兴源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组织机构代码L1066644-X。经营者:张强金,男,生于1955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被执行人:朱克光,男,生于1979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被执行人:四川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07304D。法定代表人:朱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兴源木材加工厂与朱克光、四川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克光、四川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克光、四川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兴源木材加工厂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陈光华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厚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