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俊池与河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池,河间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初22号原告赵俊池,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河间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曙光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书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局瀛州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池诉被告河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赵俊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晓声审 判 员 张树梧审 判 员 孟庆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富荣书 记 员 刘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