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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金春勇与王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勇,王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金春勇,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王正,男,汉族,1984年1月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金春勇诉被告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正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金春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