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京洲与杨西林、杨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京洲,杨西林,杨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170号原告:孙京洲,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杨西林,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杨力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孙京洲与被告杨西林、杨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迎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杨西林、杨力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永来审 判 员 石迎博人民陪审员 杨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