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800号振业泊墅东会所四层。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玉琴,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玉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已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轮候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方玉琴名下的位于生态区××东××线××、××以东振业浐灞住宅项目二期第1幢2单元11层21104号房屋一套,因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玉琴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方玉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729754.49元(其中案款720153.49元,执行费9601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720153.49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13执1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执行局220室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合议人:闫伟忠、张鹏、董超承办人:郭少勇记录人:王亚南闫:今天我们一起合议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郭:我先介绍一下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玉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已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轮候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方玉琴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二环东延伸线以南、浐三路以东振业浐灞住宅项目二期第1幢2单元11层21104号房屋一套,因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玉琴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方玉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729754.49元(其中案款720153.49元,执行费9601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720153.49元。现提请合议庭合议本院(2017)陕113执1741号案能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闫:我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本院(2017)陕113执1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张:同意。董:我同意两位同志意见。决议本院(2017)陕113执1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