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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5628朱建明与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明,刘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628号原告:朱建明,男,汉族,62岁,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刘春香,女,汉族,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住盱眙县。原告朱建明与被告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朱建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审判员  谢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