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5628朱建明与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明,刘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628号原告:朱建明,男,汉族,62岁,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刘春香,女,汉族,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住盱眙县。原告朱建明与被告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朱建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审判员 谢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