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6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益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益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52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宽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村委会南面下沙围1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温小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洁,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益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工业区振安路C1铺。法定代表人:卢伟成。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宽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益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16522号民事裁定,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益奇服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宽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宽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益奇服装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09×××92的人民币存款16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竞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赤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