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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迈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迈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374号申请人:深圳市迈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姜龙男,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饶红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迈仕博科技有限公司诉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皖019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9323元(其中货款60万元,迟延履行利息暂定10815元,案件执行费85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