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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林、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林。被执行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宣化路97号。法定代表人储青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