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丁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5212号被执行人丁伟,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如皋市号。被执行人丁伟犯盗窃罪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丁伟、丁正宏继续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11176元(其中被告人丁正宏退赔10890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中徐海江140元,程威136元,赵兰10元,吴纬10890元)。被执行人丁伟未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退赔赃款赃物11176元,执行费218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由邹亚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自服刑后一直未见,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被执行人丁伟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