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穆忠玲与赵红立、李海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忠玲,赵红立,李海龙,高红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6227号原告:穆忠玲,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红立,男,3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海龙,男,3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高红全,男,35岁,蒙古族,农民。穆忠玲与赵红立、李海龙、高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穆忠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忠玲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穆忠玲负担。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