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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忠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忠响,刘保玉,吴建军,林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忠响,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保玉,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晓磊,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忠响、刘保玉、吴建军、林晓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新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