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某公司申请执行薛某、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委托代理人杜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薛某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薛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王某、薛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某、薛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96725元,但被执行人王某、薛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能将(2017)陕0827执115号执行案中的以物抵债的剩余款人民币53655元,偿还本案(2015)米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经查,被执行人薛某、王某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执15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