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7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亮与施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施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290号原告:徐亮,男,1993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永梅,女,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徐亮诉被告施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健审 判 员 王秋红人民陪审员 施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