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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董某1交通肇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5刑申47号王某、董某1:你二人因原审被告人王川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5刑终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王川犯交通肇事罪认定错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且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原判中民事赔偿部分计算错误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予以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董某2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认定王川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王川自愿认罪。结合本案中王川的犯罪事实,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定罪准确,对申诉人王某、董某1主张应认定王川犯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申诉人王某、董某1主张原判民事赔偿部分,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各项合理费用未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未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二审裁判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各项合理费用均予以支持,对申诉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民事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合被告人王川的犯罪情节,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并无不当。综上,你二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