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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蓝山县耀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谭云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山县耀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谭云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335号原告:蓝山县耀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火市乡办事处大汉口村。法定代表人:欧阳星,系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谭云龙,男,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蓝山县耀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耀峰驾校)与被告谭云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耀峰驾校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耀峰驾校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山县耀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山县耀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何强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