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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志喜与张胜利、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喜,张胜利,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536号原告:吕志喜,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利,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315号法定代表人余志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成龙,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喜与被告张胜利、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志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吕志喜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刘 灵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卉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