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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渤与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渤,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008号原告:黄渤,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主要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61号15楼。执行事务合伙人:单苏建。原告黄渤(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以下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涉诉微信公众号(微信号:某某)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及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维权成本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告得知被告曾于2014年9月29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微信号:某某)中发布了标题为《黄渤想花7W整成黄某某!网友:惊呆了!》的文章,被告在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三张照片,侵权页面还附有预约专线、官网网址、具体地址等内容。被告的上述行为旨在利用原告的姓名及肖像增加文章的点击率,对被告提供的整形美容服务进行推广宣传,从而营利,商业属性异常明显。原告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曾主演《疯狂的赛车》、《斗牛》、《杀生》、《泰囧》、《厨子戏子痞子》、《无人区》、《心花路放》、《疯狂的石头》、《亲爱的小孩》等知名影视剧;曾获“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男主角”、“北京大学生电影节最佳男主角”、“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年度男演员”等殊荣;应邀担任了“景芝新品酒”等知名品牌之代言人。据此,原告的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所在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原告户籍所在地也非北京市,故法院受理此案属于程序违法。2.被告在网络发布信息,由平台提供发布信息。而且,原告在被告网络平台中被“弹”出内容并非被告行为导致。该“弹”出原告影像信息内容并非被告制作或要求制作,而是由网络平台控制者设计、制作、添加,并强行加至被告网页,故被告主体不适格。3.被告无主观故意。原告肖像内容出现在被告网页,并非被告故意制作并传播,而是在被告网页由网络平台“弹”出,不是被告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影视演员。被告系以美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科、麻醉科、生活美容相关的咨询服务为经营范围的合伙企业。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线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57359号《公证书》。经公证显示:在名称为“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微信号:某某)的微信公众号内载有题为《黄渤想花7W整成黄某某!网友:惊呆了!》文章一篇,文章发布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文章中附有原告三张照片作为配图,文章中介绍了原告变身黄某某的整形方案及相应预算支出,文后设有被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和联系我们版块,该版块注明“预约专线:0931-4966966官网:http://www.zxstar.com/医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西口数码大厦1、15楼”,文章阅读数为195,点赞数为0。原告支出公证费1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个人档案,用以证明原告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提交律师函、快递单及送达记录截图,用以证明原告于诉前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了律师函,以期通过协商解决此次纠纷,但被告怠于承担法律责任。另查,微信公众号“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微信号:某某)的帐号主体为被告,功能介绍为“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是西北权威专业的兰州医疗美容医院,兰州三爱整形医院汇聚一流专家团队,是兰州权威整形美容医院,设立了韩式微整形中心、激光美肤中心、注射美容抗衰中心、形体塑形中心;始终秉持着安全、创新,专为广大追美者造福祉”。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诉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三张照片作为配图。从被告的经营范围、涉诉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及涉诉文章内容等可以看出,涉诉微信公众号系对被告经营的整形美容服务项目的宣传推广,被告在涉诉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经过原告同意或有其他合法依据,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涉诉微信公众号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但文章中并未出现对原告进行侮辱、诋毁等内容,使用方式亦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被告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原告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职业身份、被告的经营性质及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具体情况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原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维权成本,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且其提交了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公证费1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维权成本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号为sa4966966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渤赔礼道歉,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负担;二、被告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渤经济损失60000元、维权成本1000元;三、驳回原告黄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黄渤负担805元(已交纳6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197元),由被告兰州三爱整形美容医院负担4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岩代理审判员  魏慧彪代理审判员  尹 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