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2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退赔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塔吾拉•阿卜杜热西提撤回上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刑初8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尹逸斐审 判 长 陈姣莹审 判 员 王 潮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