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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郭继萍、李祖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继萍,李祖荣,江西省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郭继萍,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李祖荣,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江西省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36385345K。法定代表人:李祖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继萍与被执行人李祖荣、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中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俊审判员  单纬审判员  颜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