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贤亮与被告浏阳市鼎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亮,浏阳市鼎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986号原告王贤亮,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鼎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鼎丰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亮与被告浏阳市鼎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贤亮撤回对浏阳市鼎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贤亮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逢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