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袁遂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袁遂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868号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刘品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凤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遂周,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与被告袁遂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秋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隋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