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盛亿能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北京中盛亿能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曙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盛亿能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赵美华。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特变公司)与北京中盛亿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盛公司)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北京中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告常州特种公司借款98500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1元,减半收取6825.5元,由北京中盛公司负担。因北京中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特变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北京中盛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本院查询的结果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款物。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