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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9698夏前虎与张玉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前虎,张玉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9698号原告:夏前虎,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玉芳,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夏前虎与被告张玉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前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运费697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个体运输户,被告是船代。被告为原告介绍货源,帮其结算运费,关系很熟。2016年8月13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运费69700元,并注明“利息1分5厘,半年时间之内连本带利息付清”,但还款期至,被告未能偿还。被告张玉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3日,张玉芳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夏前虎运费69700元,月息利息1分5厘,半年时间之间连本带利息付清。审理中,原告夏前虎确认,2017年4月张玉芳以物抵偿了9000元债务,其主张从本金69700元中扣除,月利率为1.5%,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利息按本金69700元计算,2017年5月1日之后的按本金60700元计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欠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欠条确认运费,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认可扣除9000元本金,并调整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玉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芳支付原告夏前虎运费607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以69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7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夏前虎负担112元,被告张玉芳负担82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张玉芳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夏前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天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