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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爽与红黄蓝亲子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红黄蓝亲子园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4469号原告:王爽,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宋海燕,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红黄蓝亲子园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向阳荷花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常虹,该单位院长。本院受理原告王爽与被告红黄蓝亲子园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不在原址,查询不到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常虹下落不明,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景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