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1号楼86126。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被执行人:张姮,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姮仲裁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1141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姮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577.79元及逾期利息(以10577.7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31.7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9元。因被执行人张姮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姮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