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康与民、陈桂珍等与康元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与民,陈桂珍,康元源,康元平,康元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1489号原告:康与民,男,89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陈桂珍,女,88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康元源,女,67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康元平,男,62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康元梅,女,61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康与民、陈桂珍与被告康元源、康元平、康元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康与民、陈桂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与民、陈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与民、陈桂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