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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康与民、陈桂珍等与康元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与民,陈桂珍,康元源,康元平,康元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1489号原告:康与民,男,89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陈桂珍,女,88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康元源,女,67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康元平,男,62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康元梅,女,61岁,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康与民、陈桂珍与被告康元源、康元平、康元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康与民、陈桂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与民、陈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与民、陈桂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