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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解廷才、韩国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廷才,韩国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廷才,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韩国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安丘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廷才、韩国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廷才、韩国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23日,被告人解廷才、韩国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安丘市郚山镇金堆庄村村西、连村路路东的125株杨树非法采伐。经认定,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29.7744立方米(不含枯立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解廷才、韩国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廷才、韩国成对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辩解问林木采伐许可证如何办理时户主刘某1称村委已向上级汇报过,让二人尽管采伐就行。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解廷才、韩国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采伐位于安丘市郚山镇金堆庄村村西、连村路路东自刘某1处购买的125株杨树,采伐后装载过程中被安丘市公安局郚山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认定,被伐122株(活立木)杨树立木材积为29.774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证实:我的承包地到期,当时村书记刘某2在村委喇叭里吆喝说必须在5天内把地里的树清理出来,如果清理不出来树就归下一个承包户,并说跟社区汇报了。我就让人找了韩国才来看树,商量以7800元的价格买树并交付定金。3月22日下午,韩国才和解廷才来杀的树。当时我们双方说了办证的事,解廷才问采伐证的事怎么办,我说村委在喇叭里吆喝了,说是都跟社区汇报了,村委急着要求5天内清理出来土地重新承包,清理不出来树就归下一个承包户了。我让韩国才5天内把树杀出来,杀树的事村里和镇上社区里说过了,但我没说过采伐证这些事由村委、社区、党委负责这句话。(2)证人刘某2证实:我任安丘市郚山镇金堆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17年2月份,我们村委向社区汇报村西连村路东那片土地承包到期该如何处理,社区答复说土地到期该怎么承包就承包出去。我们村委在3月20日左右召开村委会讨论土地承包的事,会后当天这些地就承包出去了。我们村委在村里喇叭吆喝,说各户在5天内抓紧把地腾出来,土地上有树的要在5天内卖掉或采伐完,不管有什么,限期5天把土地清理出来。刘某1等人没有向村委递交林木采伐申请许可手续。(3)证人侯某1证实,2017年3月23日上午,韩国成让其驾车到金堆庄村西帮忙拉木头,下午1点左右往车上装木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4)证人侯某2证实,老板侯某1驾车载其到金堆庄村西拉木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位于安丘市郚山镇金堆庄村村西、连村路路东沟内125株(活立木122株、枯立木3株)被伐杨树的现场情况。3、书证(1)二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二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传唤归案情况;(3)安丘市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实位于安丘市郚山镇金堆庄村村西、连村路路东沟内125株(活立木122株、枯立木3株)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4)安丘市林业局木材检验认定意见,证实位于安丘市郚山镇金堆庄村村西、连村路路东沟内122棵杨树(活立木)的立木材积为29.7744立方米。(5)安丘市郚山镇墨黑社区出具的证明,证实安丘市郚山镇金堆庄村委曾向社区汇报个人所承包土地到期后处置办法,社区答复由本村召开阳光议事会,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处理。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解廷才、韩国成供述:买树时跟户主提出采伐证的事怎么办,户主说你们采伐你们的树就是,我们村委都和社区、镇党委汇报了,打过招呼了,一切事都是村委、社区、镇党委负责。户主还说他承包的这片土地到期了,村委要求5天内必须把地全部清理出来村委重新承包,否则地上附属物就归后来承包户所有了。我们听户主那么说就没去办理采伐证,觉得放心。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廷才、韩国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二被告人明知所采伐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却仍进行采伐,其辩解理由并不影响二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解廷才、韩国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廷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人韩国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芳人民陪审员  孙秀香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