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711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石某,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回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杰,系邢台市法学研究会法律援助中心推荐。原告刘某诉被告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