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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南友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友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7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南友,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5日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7日被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南友犯失火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汪二贵,孙师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南友为栽种油茶树,与其子李某1、儿媳向某1来到本村“泽门坳”(小地名)处的自家责任山上砍渣滓、修理场地。当日上午11时许,李南友将砍好的渣滓与没砍的荆棘隔离开,点火烧渣滓。为防止失火,叫其子李某1在一旁帮忙。因天气晴朗加之吹大风,正在燃烧的渣滓被大风吹到了没有砍好的杂草土坎上,引发了森林火灾。被告人李南友及其子,儿媳奋力扑火,因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李某1便给永顺县两岔乡政府电话报告,请求政府组织人员扑火。因当日两岔乡境内发生三处火灾,当地政府已无力组织人员赶来湖坝村“泽门坳”扑火。向某1遂给同村妇女主任向某2打电话,请求组织村民扑火,后同村村民吴某1等赶来帮忙扑火,当日晚11时许李南友烧渣滓引起的山火才得以扑灭。2017年3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南友在永顺县两岔乡林业站站长麻某1的带领下,主动向来两岔乡调查森林火灾的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供述烧渣滓引起火灾的事实。案发后,经永顺县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湖坝村“泽门坳”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22.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99.7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422.8亩,造成经济损失28.3024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南友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1证言;3、证人向某1证言;4、证人麻某1证言;5、证人陈某1证言;6、被害人吴某1陈述;7、被害人吴某6陈述;8、被害人吴某2陈述;9、被害人吴某3陈述;10、被害人谭某1陈述;11、被害人李某2陈述;12、被害人李某3陈述;13、被害人吴某5陈述;14、被害人吴某4陈述;15、被害人李某4陈述;16、被害人向某3陈述;17、永顺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13张及失火现场图2张;18、永顺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谢某1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19、户籍证明、李南友身份证;20、李南友失火案归案情况说明;21、承诺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南友为种油茶树烧渣滓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烧毁有林地面积为399.7亩,烧毁灌木林地面积为422.8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南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南友为栽种油茶树,与其子李某1、儿媳向某1来到永顺县两岔乡湖坝村“泽门坳”(小地名)处的自家责任山上砍渣滓、修理场地。当日上午11时许,李南友开始点火烧渣滓。为防止失火,叫其子李某1在一旁帮忙。后李南友用打火机点燃土边的渣滓,因天气晴朗加之吹大风,正在燃烧的渣滓被大风吹到了没有砍好的杂草土坎上,于是赶忙打火,在打火过程中燃烧的渣滓被打散落到土坎下的杂草堆里,引发了森林火灾。被告人李南友及其子,儿媳奋力扑火,因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李某1便给永顺县两岔乡政府电话报告,请求政府组织人员扑火。因当日两岔乡境内发生三处火灾,当地政府已无力组织人员赶来湖坝村“泽门坳”扑火。向某1遂给同村妇女主任向某2打电话,请求组织村民扑火,后同村村民吴某1等五人赶来帮忙扑火,当日晚11时许李南友烧渣滓引起的山火才得以扑灭。2017年3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南友在永顺县两岔乡林业站站长麻某1的带领下,主动向来两岔乡调查森林火灾的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供述自己烧渣滓引起火灾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已取得被害方吴某1、吴某2等人的谅解。被告人李南友在“泽门坳”失火地现场现已被政府规伐为油茶开发项目区。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次森林火灾湖坝村“泽门坳”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22.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99.7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422.8亩。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南友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3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南友为栽种油茶树,与其子李某1、儿媳向某1来到本村“泽门坳”(小地名)处的自家责任山上砍渣滓、修理场地。当日上午11时许,李南友开始点火烧渣滓。为防止失火,叫其子李某1在一旁帮忙。后李南友用打火机点燃土边的渣滓,因天气晴朗加之吹大风,正在燃烧的渣滓被大风吹到了没有砍好的杂草的土坎上,于是赶忙打火,在打火过程中燃烧的渣滓被打散落到土坎下的杂草堆里,引发了森林火灾。被告人李南友及其子,儿媳奋力扑火,因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李某1便给永顺县两岔乡政府电话报告,请求政府组织人员扑火。因当日两岔乡境内发生三处火灾,当地政府已无力组织人员赶来湖坝村“泽门坳”扑火。向某1遂给同村妇女主任向某2打电话,请求组织村民扑火,后同村村民吴某1等五人赶来帮忙扑火,当日晚11时许李南友烧渣滓引起的山火才得以扑灭。2017年3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南友在永顺县两岔乡林业站站长麻某1的带领下,主动向来两岔乡调查森林火灾的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供述自己烧渣滓引起火灾的事实。2、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7年3月1日那天,李某1与向某1(李某1妻子)及其父亲李南友带着装着镰刀、柴刀、打火机的背篓从家中步行到“泽门坳”的自家土地中砍渣滓,种茶树。当天早上10点左右,李南友用从家中带来的黄色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开始点火烧渣滓,在李南友点火后的五至六分钟,由于天气良好,温度高且风较大,点燃的渣滓被吹入杂草堆,致使火势迅速蔓延。李南友、李某1、向某1三人见状,立即开始打火,李某1与向某1同时打电话叫人帮忙来打火。一个小时之后,向某1召集的七至八名村民到达火灾现场帮忙打火。下午14时左右,李某1接到湖坝村护林员吴某1的电话,与其妻向某1和其父亲李南友来到湖坝村道烤烟房,李南友在林业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上车去了两岔乡被了解失火情况。李某1与向某1则带着帮忙打火的一行人去家里吃饭,吃完饭后继续回到火灾现场打火,一直持续到2017年3月1日晚上11点半大火熄灭。3、证人向某1证言,证明2017年3月1日早上8点,向某1陪同丈夫李某1及李南友去“泽门坳“(永顺县两岔乡湖坝村)的自家责任山修砍土内杂草和苞谷渣滓。修砍了一半杂草之后,李南友准备烧渣滓,叫儿子李某1去帮忙。在点火后几分钟,由于一阵风一吹,导致点燃的渣滓掉入土坎下,火势迅速蔓延。三人在打火一阵之后,发现无法熄灭,丈夫李某1便打电话叫人帮忙打火,向某1之后分别给李某5和向某5打电话叫他们带人帮忙打火。之后两岔乡湖坝村上大吉组来了7、8个人帮忙打火。后来李某1在接到一个电话之后叫他们一行人回去,在回去的村道上,向某1看见公公李南友上了别人的车子走了。之后向某1和打火的一行人回去吃完饭继续上山打火,晚上11点半左右火被熄灭后回家。4、证人麻某1证言,证明2017年3月1日,麻某1和两岔乡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在茶溪下乡办事,大概中午12点左右接到两岔乡发生了森林火灾的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首先赶到“洗湖山”(永顺县两岔乡湖坝村)的失火现场打火。“洗湖山”和“泽门坳”的两起火灾烧接轨了。然后麻某1给湖坝村的护林员吴某1打电话要他必须把烧山的人找到。当天下午两点左右,麻某1在永顺县两岔乡湖坝村的烤烟房把“泽门坳”和“洗湖山”两起失火的李南友、向某4带上车去两岔乡林业站了解情况,在回去的路上,麻某1接到了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刑侦队队长的电话要求麻某1把烧山的人带到林业站来,然后,在团结村“苦竹笼”失火的村道旁遇到了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刑侦队的民警。5、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7年3月1日12时许,陈某1先后接到向某4与李南友儿子的电话,告知湖坝村“洗湖山”和“泽门坳”失火了,于是汇报给领导并与政府组织的打火队伍赶往失火现场,与当地老百姓一起打火。在“洗湖山”将火打得快熄灭时,又分出一些人去“泽门坳”打火,在“洗湖山”火势得到控制之后,陈某1等一些女同志先回去,后又接到领导电话说火又燃起来,再次赶过去给打火的人送水和手电筒,一直到火灾当天晚上12点才回家。向某4与李南友均因种油茶烧渣滓引起火灾。6、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明2017年3月1日10点左右,吴某1在两岔乡湖坝村白沙湾组砍渣滓种茶树时,接到李南友儿子李某1的电话,得知“泽门坳”失火,在赶往失火地时用电话汇报给林业站站长麻某1与乡镇府唐再标。由于火势较大,“泽门坳”的火与“洗湖山”的火接轨。之后吴某1在烤烟房给李某1打电话叫来了李南友,李南友被林业站的人带上了车了解失火情况。下午四点左右,乡长打电话继续叫吴某1上山打火,当天晚上11点半把火打熄。“泽门坳”大火烧毁了吴某1家里三十几亩山场,自己不要求李南友赔钱,而且李南友已上门给吴某1赔礼道歉,自己原谅李南友,也不要李南友补植树苗。7、被害人吴某6陈述,证明2017年3月1日,吴某6在“泽门坳”放牛,上午11点左右看到失火,将牛赶下山,途中看见了李南友及其儿子、儿媳三人在打火。此次大火烧毁吴某6山场19亩,主要有杉树和柏子树。李南友及其儿子、儿媳去“泽门坳”“山场时,吴某6曾在上山放牛路上与他们距自己100米远处看见李南友一行三人在田间小路走路。8、被害人吴某2陈述,证明2017年3月1日11点左右,看见“泽门坳“山上失火之后赶往现场,遇见李南友等三人,询问李南友失火原因,系李南友为种植茶树砍渣滓烧引起。大火烧毁吴某2大概35亩地,两千多根杉树,吴某2要求李南友赔钱或者补种树。9、被害人吴某3陈述,证明吴某3在发现“泽门坳“火灾之后,在失火现场通过电话询问护林员吴某1得知火灾系李南友引起,后在烤烟房遇到了帮忙打火的一行人。大火烧毁吴某3山场一、二十亩,有杉树和柏子树,吴某3不要求李南友赔偿其损失。10、被害人谭某1陈述,证明2017年3月1日,在两岔乡湖坝村“泽门坳”山场发生了火灾,在自己打工回家后,李南友找到了他,向他说明了自己不小心烧山的事,大火烧的山场包括上大吉组、下大吉组、白沙湾组三个地方,自家被烧十多亩地,主要为杉树和柏树,不要求李南友赔偿。11、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明2017年3月前几天,在两岔乡湖坝村“泽门坳”山场发生了火灾,是李南友烧渣滓引发的火灾,火灾烧毁了上大吉组、下大吉组、白沙湾组人的山场,自家大概十亩地被烧,山场内当时没有树,不要求李南友赔偿。12、被害人李某3陈述,证明吴家寨赶集日当天,两岔乡湖坝村“泽门坳”山场发生了森林火灾,下午3点自己在吴家寨赶集回家的路上发现了火灾,后来去失火现场查看的途中遇见李南友、吴某1、向某1、李某1等人,李南友向李某3承认了是他引起的火灾,并在当晚去了李某3家赔礼道歉。李某3家山林被烧了十亩多,山场上没有树,不要求李南友赔偿。13、被害人吴某5陈述,证明2017年3月1日,两岔乡湖坝村“泽门坳”山场发生了森林火灾,自已在下午办事回家之后发现了火灾,自己的儿子上山帮忙打火,听帮忙打火的人说是李南友引发的火灾。自己估计自家有7亩地被烧毁,其中6亩是杉树,1亩是荒地,不要求李南友赔偿。14、被害人吴某4陈述,证明2017年3月1日,两岔乡湖坝村“泽门坳”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吴某4下午六点放牛回家得知后,在山脚下看了十几分钟回家,听村里人说是李南友引起的火灾。火灾烧毁了自家五亩地,主要种杉树,不要求李南友赔偿。15、被害人李某4陈述,证明2017年3月左右,两岔乡湖坝村“泽门坳”发生森林火灾,下午三点自己在砍柴回家之后发现了火灾,之后李南友儿子李某1来到家中说明了李南友不小心引起了火灾。自己无法估计自家山场被烧多少亩,山场主要种植杉树和板栗树,李某4原谅李南友的行为,不要求李南友赔偿,并让别人代写谅解书,自己按压了手印。16、被害人向某3陈述,证明2017年3月初,两岔乡湖坝村“泽门坳”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当天中午快到12点时,自己看见“泽门坳”山上着火冒烟,便告诉了护林员吴某1失火的情况后,吴某1便赶往“泽门坳”打火,在回家之后听村里人说是李南友引起的火灾,李南友在火灾后的几天,亲自上门认错道歉。火灾烧了自家山场大概二亩,全部为杉树,大约100多株,不要求李南友赔偿,并在谅解书上签了字。17、永顺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13张及失火现场图2张,证明2017年3月7日,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刑侦队长王某1与民警唐某1、吴某8在见证人胡某1的见证下,在当事人李南友的指认下,对失火现场-----永顺县两岔乡湖坝村小地名“泽门坳”山场进行勘查,证实失火现场的起火点位置及烧毁林木的状况、点火工具外形。18、永顺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谢某1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永顺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工程师谢某1对李南友在小地名“泽门坳”失火案的过火面积,有林地面积及经济损失情况进行鉴定,谢某1作出鉴定意见,该次火灾过火面积为822.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99.7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422.8亩。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并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给李南友。户籍证明、李南友身份证,证明被告人李南友身份信息,李南友于1960年3月30日出生。20、李南友失火案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1日下午17时许,办案民警在两岔乡林业站办公室对李南友进行口头询问,李南友当场承认自己引发火灾的事实。21、承诺书,证明李南友失火后,认真悔过,并承诺在失火现场给村民补植造林,得到受害村民吴某1、吴某3、吴某2等22人谅解并不要求李南友赔偿。22、永顺县两岔乡人民政府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南友在“泽门坳”失火地现场现已被政府规划为油茶开发项目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南友无视保护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南友犯失火罪的事实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其所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南友主动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当地林业站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南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南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南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仁       州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世同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